為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幫助建設單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指導排污單位能夠自覺做到“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經營,按證排污,自證守法”,實現排污單位自主知法、懂法和守法,落實好排污許可證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環境管理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北京市內所有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
二、申領條件(范圍)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前要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
(一)確定管理類別
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確定企事業單位是否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以及管理類別(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登記管理)。
(二)審批部門
排污單位需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區生態環境部門(開發區審批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三)申領時間和條件
1.首次申領
(1)現有排污單位
列入《名錄》的現有排污單位需在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實施時限內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2)新建排污單位
列入《名錄》的新建排污單位需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2.許可證延續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需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3.許可證變更
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需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4.重新申請許可證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1)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2)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三、許可證申領程序
(1)排污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單位
根據《名錄》,排污單位屬于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的,按照下面的程序進行許可證的申請、延續、變更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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