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進一步加強新、改、擴建傳染病醫院污水治理工作,防止新型冠狀病毒通過污水傳播擴散。
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以居住、文化教育、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環境敏感區域。
原則上,新建、擴建床位500張及以上的,應編制及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新建、擴建床位500張以下的(20張床位以下的除外),應編制及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新建、擴建床位20張以下的,自行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
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防控工作,在符合選址要求的情況下,建設臨時性傳染病隔離區,由項目主管部門出具項目屬應急臨時設施、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承諾分析且事后將恢復原貌等情況說明,可免相關環評手續;建設永久性建筑,可先自行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先行建設,相關環評手續按環評分類管理要求可以隨后補辦。(“關于在疫情防控期間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評審工作的通知”點擊可查看)
傳染病醫院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1.建設臨時性傳染病隔離區,污水處理站位置宜設在隔離區北風的下風向;必須配套消毒工藝,化糞池亦須設消毒工藝;應設置應急事故池,應急事故池容積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污水處理后水污染物腸道致病菌、腸道病毒、結核桿菌含量不得檢出。
2.建設永久性建筑,污水處理工程應符合《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2004)和《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9-2013),建設永久性設施要點如下:
(1)污水處理站的位置宜設在隔離區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且應有便利的交通、運輸和水電條件,便于污水排放和污泥貯運。污水處理站與病房、居民區等建筑物之間應設綠化防護帶或隔離帶。
(2)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應分開。傳染病房污水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
傳染病房污水應在預消毒后采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二級處理+深度處理+消毒工藝。消毒方法有液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次氯酸鈉消毒、臭氧消毒和紫外線消毒。
(3)應設置應急事故池,應急事故池容積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
(4)位于室內的污水處理站必須設有強制通風設備,并為工作人員配備工作服、手套、面罩、護目鏡、防毒面具以及急求用品。
(5)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市轄區內醫療機構(含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應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中的指標較嚴者。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嚴于以上排放標準的,須按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上載明的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執行。污水處理后水污染物腸道致病菌、腸道病毒、結核桿菌含量不得檢出
(6)應對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進行消毒處理。
(7)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
(8)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應該設置專用化糞池,收集經消毒處理后的糞便排泄物等傳染性廢物。
1.應該設置機械通風系統。項目通風系統排風前應先經過過濾裝置過濾,并采用紫外燈消毒后再排放。
2.應采用過濾、消毒的方式,從源頭切斷病原微生物氣溶膠的排放。隔離區環境應達到《醫院消毒衛生標準》中規定的環境空氣、物體表面、醫護人員細菌菌落總數衛生標準。
1.由醫院設立環保機構,專職環保人員1-2名,按照環境管理系列標準的要求,開展環境管理工作。
2.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率按《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執行。 |